网络达人与MCN 机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快手MCN机构

胡士武、唐琼羲

实践中“网红达人”与MCN机构签订合同的名称复杂、内容多样,有时往往难以分辨“网红达人”与MCN机构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劳动纠纷快手MCN机构。MCN机构一般会依据双方实力、具体工作内容、收益分配等因素选择订立不同类型的合同,既有“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网红孵化培养协议”,也有“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MCN机构出于多种考虑往往不会与“网红达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纠纷发生之后,“网红达人”却倾向于提出认定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

王某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和快手等快手MCN机构。王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签订前王某已有近百万的粉丝,双方签订该合同后上述账号由其与该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王某的粉丝逐步涨至200万以上,王某在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推荐下参与了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在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前,王某曾与案外公司签署过经纪合同。

王某诉称:王某于2020年3月1日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下在该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及创意文案等工作快手MCN机构。在职期间,王某需服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制度,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且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6天,王某每月薪酬由底薪及奖金两部分组成:(1)底薪工资为1万元;(2)广告费及其他收入按照约定比例作为奖金发放。在后期薪酬发放过程中,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后因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用人劳动期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王某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向王某支付底薪、奖金等,王某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4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奖金255217.50元;3.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万元。

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经纪合同关系,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是应王某要求帮其代缴,费用均由王某自行承担;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工资”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制作的工资支付记录,均要从王某广告收入中扣除;王某每月收入不固定,取决于双方合作运营的抖音账号等平台的广告收入,不由其公司决定;钉钉打卡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远低于正常员工的出勤天数,打卡仅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快手MCN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的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王某存在管理行为,但综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项来看,并未明确地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王某在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依旧在独家经纪合同的整体框架内,故未予认定王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快手MCN机构

案例评析

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约定本身体现出的合同性质,需要对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进行准确把握快手MCN机构。一般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双方应该处在平等地位;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调整的、明确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应当结合经纪合同有关经纪事项、报酬/收益分配、各项管理、违约行为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格、经济及组织从属性特征,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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